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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和参与电信诈骗主题班会

 发布时间:2022-03-17  返回上页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黑灰产业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而很多市民,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一点蝇头小利,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因个人银行账户在资金流转时有额度限制,而对公账户则没有,可以进行大额交易,犯罪团伙为了快速将受害人的资金分流,需要大量对公账户。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信息大量违规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并贩卖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和地下钱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出借、出售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及对公账户行为,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目前警方在强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将对诈骗犯罪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严厉打击,相关个人也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1] 21岁张文是太原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文看到网上有人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这对于处在求学阶段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张文来说,无疑是笔可观的收入。张文拿着自己身份证,去银行办了4张银行卡。转手交易后,他获得了对方支付的2000元。事情发展至此,张文都没有觉得此事有任何问题。直至一年后,警方某天突然将其刑事拘留,原因是,犯罪分子将张文的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判处张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为有期徒刑1年。

[典型案例2] 2021年,安徽芜湖警方在当地发现了被湖北警方通缉的网上诈骗在逃嫌疑人陈某的活动轨迹,立即开展侦查。鉴于陈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警方采取政策宣传的方式鼓励其自首,然而,直到陈某前来投案,才知道自己涉嫌诈骗并已成为在逃嫌疑人,目前正被通缉。据陈某交代,他曾因缺钱而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以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不法分子。“他跟我说是刷单,但我不知道他到底干嘛了。”事实上,他对对方购买其个人信息的真实用途毫不知情。

[典型案例3] 在校大学生张某,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信用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出,后因涉嫌电信诈骗而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有期徒刑,1年。

[典型案例4] 2019年上半年起,周某江在担任某宽带营业网点负责人期间,在网上看到网络宽带账号求购信息后,遂联系任职于某通信技术公司驻某大学营业网点的施某青购买。施某青利用针对在校学生推出的“办理手机卡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优惠服务,在学生支付99元费用申请手机卡后,私下出资1元以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购买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后以人民币200元单价出售给周某江,同时为上述申请账号违规架设服务器及提供日常维护协助等服务。周某江和施某青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计8万余元和10万余元。经查,上述出售的校园宽带账号被他人登陆后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贵州省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达158万余元。2021年7月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周某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二、认识误区

不少犯罪嫌疑人错误地认为,“银行卡借给别人用用没什么”,也有人认为“租、借给别人转账,赚点‘好处费’,又不是自己去骗钱”。殊不知,买卖、租借银行卡本属违法行为,而租借给电信网络诈骗或跨境赌博,为诈骗分子和赌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此外,切勿将自己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出借或出租给他人,现在QQ和微信都是实名认证的,你把自己实名认证的QQ和微信租借给他人,特别是诈骗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分子,他们会利用你的实名信息实施诈骗活动,这样相当于你为嫌疑人提供犯罪工具。或是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黑广播、多卡宝、GOIP等设备,一旦他人用你的社交软件、居住场所实施诈骗活动,你不及时制止,你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参与电信诈骗

随着网络时代发展,不少大学生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弃学业而不顾,沉迷上网聊天,甚至为了满足金钱私欲而参与到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步步陷入犯罪深渊,可谓痛心疾首。

[典型案例1] 某大学在读学生陈某武在校读书期间沉迷网络赌博,为获取更多赌博资金,2020年2月至3月,在某贴吧中发布可以减免某贷款平台贷款利息的信息,待有被害人与其联系即将实际由其控制的邮箱地址发给被害人,并谎称该邮箱为某贷款平台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继而冒充某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谎称可以操作减免贷款利息,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成某某等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2020年9月27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案例2]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职业学院在校法律学科学生马某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全国各高校内部设立的二手物品交易QQ群,谎称系该校学生并获得入群资格,其罔顾法律,金钱利益至上,利用在校学生热衷网络交易,辨识能力低、容易相信人等特点,以校友身份骗取学生信任,分别多次骗取张某某等16名高校在读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作案次数30余次,均用于偿还本人赌债和网络平台借款。2021年8月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